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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要點

發佈日期 : 2010-04-26

 

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選拔要點

76.04.22第167次主管談話會通過

77.06.01第1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78.10.27第1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84.03.01第1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85.4.17 8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88.04.21第13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90.09..26第1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96.11.07第1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98.05.27第15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5.2.24 第1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稱本校),為辦理校友傑出成就獎人選甄選事宜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目的

為表揚本校從事各行業,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貢獻,且其傑出成就已獲各界公認之校友,藉以激勵後進學生,作奮發向上之楷模,特設置『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』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三、組成

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置委員若干人,除校友聯絡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,由校長就校內外人士聘兼之,委員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
本委員會開會時,以召集人為主席,並得邀請有關院長(含系主任)列席;決定得獎人選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同意。

四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(一)關於本要點之研訂、修正或建議事項。

(二)訂定傑出成就校友之評審標準。

(三)選拔並表揚傑出校友。

(四)其他有關傑出校友事項。

五、傑出成就校友候選人資格:

凡本校各學院系(所)畢業(含肄業),足為本校學生楷模者(以不在本校工作者為限),均得為候選人。

六、選拔程序:

(一)每年辦理一次。由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推薦候選人至本委員會。

(二)學院推薦候選人:

1.由系(所)副教授以上三人或校友五人連署,向系(所)推薦候選人,經系(所)務會議或系所評審會初評後,送請院務會議或院評審會評選通過。

2.候選人為跨系(所)者,依上開規定連署後,得逕向學院推薦,經院務會議或院評審會評選通過。

(三)校友聯絡中心推薦候選人:

由校友五人連署,向各地校友會推薦候選人,經各地校友會理監事會議或評選會初評後,送請校友聯絡中心評選會議評選通過。

(四)校友聯絡中心評選會議,應邀請被推薦校友之系(所)主管列席。

(五)推薦過程宜主動蒐集資料,以不知會被推薦人為原則。

(六)本委員會審查通過,並由推薦單位徵詢當選人意願後,再行公布得獎人名單。

七、候選人資格保留

前一年度候選人中若有符合獲獎資格(即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同意),但受限於名額而未當選者,得保留一年候選人資格。

八、選拔原則

本委員會每次遴選獲選者,以一至十人為原則。

九、選拔日期:

各系(所)或各校友會於四月底前將候選人推薦予各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,各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於五月底前審畢並向秘書室提出,經秘書室彙整後於六月間提交本委員會審定。

十、評審標準:

(一)符合立德、立功、立言之標準,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公認之成就事蹟。

(二)聲望。

(三)品德。

(四)奮鬥過程。

十一、表揚:

獲選本校校友傑出成就獎者,於校慶時公開表揚,並得刊印得獎校友簡介廣為報導。但當選傑出校友,如故意違反法律,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,不列入宣傳表揚資料。

十二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行政會議議決之。

十三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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