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要點
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選拔要點 |
76.04.22第167次主管談話會通過 77.06.01第1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8.10.27第1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4.03.01第1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5.4.17 8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.04.21第13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.09..26第1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.11.07第1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.05.27第15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.2.24 第1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|
一、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稱本校),為辦理校友傑出成就獎人選甄選事宜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目的 為表揚本校從事各行業,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貢獻,且其傑出成就已獲各界公認之校友,藉以激勵後進學生,作奮發向上之楷模,特設置『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』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三、組成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置委員若干人,除校友聯絡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,由校長就校內外人士聘兼之,委員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 本委員會開會時,以召集人為主席,並得邀請有關院長(含系主任)列席;決定得獎人選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同意。
四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 (一)關於本要點之研訂、修正或建議事項。 (二)訂定傑出成就校友之評審標準。 (三)選拔並表揚傑出校友。 (四)其他有關傑出校友事項。
五、傑出成就校友候選人資格: 凡本校各學院系(所)畢業(含肄業),足為本校學生楷模者(以不在本校工作者為限),均得為候選人。
六、選拔程序: (一)每年辦理一次。由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推薦候選人至本委員會。 (二)學院推薦候選人: 1.由系(所)副教授以上三人或校友五人連署,向系(所)推薦候選人,經系(所)務會議或系所評審會初評後,送請院務會議或院評審會評選通過。 2.候選人為跨系(所)者,依上開規定連署後,得逕向學院推薦,經院務會議或院評審會評選通過。 (三)校友聯絡中心推薦候選人: 由校友五人連署,向各地校友會推薦候選人,經各地校友會理監事會議或評選會初評後,送請校友聯絡中心評選會議評選通過。 (四)校友聯絡中心評選會議,應邀請被推薦校友之系(所)主管列席。 (五)推薦過程宜主動蒐集資料,以不知會被推薦人為原則。 (六)本委員會審查通過,並由推薦單位徵詢當選人意願後,再行公布得獎人名單。
七、候選人資格保留 前一年度候選人中若有符合獲獎資格(即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同意),但受限於名額而未當選者,得保留一年候選人資格。
八、選拔原則 本委員會每次遴選獲選者,以一至十人為原則。
九、選拔日期: 各系(所)或各校友會於四月底前將候選人推薦予各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,各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於五月底前審畢並向秘書室提出,經秘書室彙整後於六月間提交本委員會審定。
十、評審標準: (一)符合立德、立功、立言之標準,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公認之成就事蹟。 (二)聲望。 (三)品德。 (四)奮鬥過程。
十一、表揚: 獲選本校校友傑出成就獎者,於校慶時公開表揚,並得刊印得獎校友簡介廣為報導。但當選傑出校友,如故意違反法律,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,不列入宣傳表揚資料。
十二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行政會議議決之。
十三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