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
第 一 條:本基金會依照「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」之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以協助國立成功大學校務發展及校友服務為宗旨,辦理下列各項業務:
一、學生獎、助、貸學金之設置。
二、教職員工(含退休人員)生之急難救助與照顧。
三、實驗室設置及圖書儀器設備之補助。
四、學術專題研究之獎助。
五、校友之聯繫、服務及會館之籌建。
六、捐款人之指定項目。
七、幼兒與兒童教育、家庭教育、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等教育相關事務。
八、其他有關文化教育、公益、創新創業及學術性活動之舉辦或補助。
第 三 條: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肆佰萬元整,由國立成功大學師生、校友暨各界人士捐助。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。
第 五 條: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基金之籌募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五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六、組織章程之修訂。
七、有關辦法之擬定。
第 六 條: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7至21人,由國立成功大學教師、校友、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。董事長由董事互推之。
第 七 條: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。
第 八 條: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聘得連任,連任之董事不得超過改選董事總人數的五分之四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,董事會得另行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董事為無給職。
第 九 條: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第 十 條:本會置監察人3至5人,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。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。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議。監察人其職權如下:
一、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。
二、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。
三、監察及糾正董事會業務之執行。
四、代表法人委託律師,會計師為各種查核工作。
五、於全體董事有利害關係之事項,代表法人執行業務。
六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。
第十一條:本會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,期滿得續聘,每屆期滿改聘至少三分之一。監察人連選得連任。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,監察人得召集會議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監察人屆滿前兩個月,監察人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監察人。新舊任監察人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監察人為無給職。
第十二條:董事會置執行長一人,行政人員若干人,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,其人選由董事長聘任之。
第十三條:本會以每年
第十四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五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六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遇特殊原因解散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後,悉數歸屬於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。
第十七條:本會為推展會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第十八條:本章程訂於
第十九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