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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 

 
 

國立成功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

84.12.13 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

102.10.30 一零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

109.6.10 一零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 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整合海內外各地校友,推動校友聯絡與服務、凝聚校友力量以協助校務發展,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,設「國立成功大學校友聯絡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綜理校友相關業務,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,任期四年,得續聘一次

第三條 本中心下設募款組,負責募款相關業務,得置秘書一人、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。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,或職級相當人員擔任

第四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:

一、推動海內外各地區成立校友會並協助其會務推展

二、校友返校洽公訪問之安排及接待

三、校友資料之建檔、更新與查詢。

四、校友會館之服務及相關工作

五、與校友合作推動人才培育、建教及產學合作,提供求才與求職等資訊

六、校友電子報及刊物之編輯與出版

七、學校刊物及相關資料之寄發

八、各種文宣及紀念品之設計與製作

九、彙集校友對母校之興革意見

十、協助辦理校友傑出成就獎之表揚工作

十一、會同財務處等單位,執行本校募款事宜

十二、協助校友申辦校友卡、校友電子信箱等

十三、協助國內外校友聯誼活動之規劃與執行

十四、其他

第五條  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